警示
准确认定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问题有的看起来不大,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但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治违规公款消费、送礼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该问题在一些地方或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且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国家财产,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或者违规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立纪沿革】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2003年《条例》将“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作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与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公车等行为一并在第七十八条作了规定;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其单列一条作出规定,并将违规行为从“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扩展到“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2018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消费卡(券)等”;2023年修订《条例》时,删除了“高消费”的限制性表述,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释放对该类行为零容忍、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违反有关规定。本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禁止用公款消费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比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以及中央纪委先后印发的《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均对公款吃喝、送礼等禁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违反了这些规定,才有可能构成本条违纪。实践中,按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组织干部职工秋游、观赏电影等;使用党费中划拨的慰问资金,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因公牺牲党员干部家属等,虽均系使用公款支付或消费,但都是相关规定允许或要求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其次,须有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或者违规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客观行为。行为的方式包括组织和参加。行为的内容包括违规用公款支付宴请、娱乐、健身活动,以及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这里的“娱乐、健身活动”,包括用公款支付的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以“集体活动”名义组织公款娱乐或者休闲消费、健身等活动。《条例》第九十八条(违规送礼行为)明确列出赠送的财物中包含“礼金”,而本条仅列出了“礼品、消费卡(券)等”,未列明“礼金”。实践中存在此种疑问,即违规用公款赠送礼金行为能否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虽未明文列出“礼金”,但“等”字已将“礼金”包含在内,且用公款赠送的无论是物品还是礼金,本质上都是对公款的滥用和对公共财物的挥霍浪费,因此,违规用公款赠送礼金行为应适用本条规定定性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上述问题在面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有的出现隐形变异,要注意甄别并坚决查处。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公款消费中较为典型的是公款吃喝。有的党员、干部用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或者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名义公款吃喝;有的躲藏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违规公款吃喝;有的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或者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有的先使用个人资金垫付吃喝费用,后通过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来折抵个人垫付的费用;等等。实践中,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的行为同样表现多样。有的以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等方式,购买赠送礼品;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等方式,购买并发放消费卡(券);等等。上述行为无论手段如何变化,都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公款消费行为。
再次,情节较轻即可构成违纪。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因此,本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关于情节轻重,要根据公款消费数额、消费次数、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最后,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者或者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任认定时,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规定准确界定。对于以集体研究方式决定的,如果系主要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作出违规决策,其负直接责任;如果有关分管或者主管领导同志、负责部门违规提议,主要领导同志批准或默许的,该主要领导同志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根据其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对具体工作人员而言,提出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或者违规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建议,获得批准予以执行的,或者对明显违规的决策予以执行且在执行实施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应负直接责任。
二、有责性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组织、参加宴请等消费活动或者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时,明知或应当知道系违规使用公款支付费用,仍实施上述行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条违纪。比如,党员、干部参加组织者以私人请客名义的聚餐,对组织者事后将聚餐费用在本单位报销并不知情,虽然该党员、干部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这一客观行为,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适用本条追究其纪律责任;如果构成其他违纪行为,可以适用相应的条款追究纪律责任。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涉案人员处理。违规公款消费行为,一般涉及人员较多,实践中既要注意处理的全面性、适当性,又要科学分类处置,准确认定责任范围,突出惩治重点。比如,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公款吃喝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但要区分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组织者和参加者在违规吃喝问题中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处理。
涉案财物处理。违规公款消费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交代,准确认定参加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行为,应当责令接受礼品、消费卡(券)等的党员、干部予以清退或者折价退赔。
二、相关违纪行为辨析
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违纪行为。前者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如果党员、干部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则属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的两个条款,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区分“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违纪行为。前者强调的是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和奢靡之风。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公务行为,如果接待活动是真实的,只是存在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等行为,则可构成超标准、越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违纪行为;如果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公务接待材料系伪造,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的真相,则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